2022-07-15 18:04:28
实践中,常发生当事人签订合同或协议时约定既要签字又要盖章方能生效,这种情况下,合同效力如何判断呢?
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:“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,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。”
因此,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,由法律规定,当事人不得另行约定,该规定在性质上是强行性规定。合同的成立,只需要签字或盖章,有其一即可。
但是,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的生效。如果当事人约定“合同由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”,这种情况下,合同效力如何呢?
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生效附条件或期限,那么这种约定是否属于附条件呢?
理论上认为,合同的生效条款只有在约定有特别生效要件时才有实际意义,而签字或盖章是法定的合同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,无须当事人的特别约定。签字或盖章是法定的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具体方式,双方签字或盖章即表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,此时意思表示一致的后果为合同成立。合同法第四十四条:“依法成立的合同,自成立时生效。”因此,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。
综上,在没有特殊生效要件(附条件、附期限或登记或批准)情况下,如果约定合同自“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”属于无效约定,合同自签字或盖章后即成立并生效。